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场工作人员守则
根据教育部、省人民政府和省招考委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守则,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一、 自觉维护统一招生制度的严肃性,坚决贯彻录取新生的原则,正确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不得各行其是,搞自由主义。
二、 坚决维护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未经批准,任何学校和招生人员不得在国家招生计划以外擅自招生,也不得随意减少招生计划。
三、 认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尊重考生的志愿。投放和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 考生电子档案必须做到安全、保密。
五、 录取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要自觉佩戴《录取场工作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出入,工作证不转借他人,不得遗失。非录取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场内不准会客。
六、 录取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录取场外人员泄露录取工作情况,不得向考生许愿或做考生的“代理人”。
七、 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准涂改考生成绩和报考志愿及电子档案;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名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
八、 严格遵守录取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兢兢业业,扎实工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录取工作任务。
九、 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对违纪舞弊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录取工作人员资格,直至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责任编辑: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