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职院党〔2019〕64号
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2019年第18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
附件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务接待规范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教育厅、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厉行节约相关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川财行〔2015〕255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4〕17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名义、各部门(系)的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
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上级部门及校外相关单位人员来我院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讲座培训、学习交流、招生就业、合作办学等一切公务接待性质的活动。
所称公务接待函是指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接待单位或部门邀请函、会议通知等能够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材料。
第二章 公务接待的原则
第二条: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条:坚持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分级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学院名义的接待一般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分管院领导和对口部门参加接待。各部门的接待由部门自行负责,确需院领导出席和其他部门参加的,应提前与学院办公室联系,由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按“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前,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接待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及酒水。
第七条: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学院职工食堂,原则上安排工作简餐(20元/人/餐),简餐需提供就餐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简餐报销需提供OA申请单、就餐人员信息表。特殊情况下,确需在职工食堂以外的酒店用餐,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按照省部级及随从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及随从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餐110元,在标准以内开支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国外接待标准参照《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14〕17号)执行。
第八条:学院原则上不负担来宾住宿费。以学院名义特邀并需要学院负担住宿费的宾客,由接待部门报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住宿,原则上安排在与学院执行协议价格的宾馆。
第九条:公务接待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并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用车,各部门负责的接待用车须由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费用开支应根据对口原则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按照接待审批程序,由主办部门填写完接待审批单后交由学院办公室存档,学院办公室负责联系用餐酒店,报销单据由主办部门收齐后由分管院领导签批并报学院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清单、用餐菜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已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有前提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并追责,报请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与处分。
附件:1.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接待方案审批表
2.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接待清单
附件1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接待方案审批表
附件2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接待清单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中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