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职院[2011]号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其学费、生活费等予以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 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第九条 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起实施。由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以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当年下发的通知为依据。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