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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日期:2014-10-31   作者:学生处   关注: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正常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部制定和颁发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全院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学院学生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违反学院管理制度,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分,依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或搞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合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若乱社会和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严重,且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情节严重,但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其余经教育能积极主动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主动参与学院外非法传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学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开除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公司财产者,除返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累计价值做如下处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300~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600~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队盗窃、诈骗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诈骗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非法刻制公章并利用其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冒领、骗取他人财物的,按盗窃同等价值的行为依据相应条款处理;

(十)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进行赔偿外,视其情节和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预谋策划或邀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大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气功凶器者,未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已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养殖警告处分、

 (四)凡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打架策划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 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勾结外校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打麻将、赌博者

     (一)在学院内大麻将者,初犯,给予警告处分;重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无论以何种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者,初犯,给予严重者,按参与赌博的相应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具或场所,为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者,按参与赌博的相应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五)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第十六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非婚异性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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