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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4-10-31   作者:学生处   关注:

 


川水职院[2011]号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保证我院符合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资助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在校生,毕业生是指我院服义务兵役的普通三年制专科。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每名应征入伍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四条  对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五条  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毕业生离校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学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学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我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我校学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审核无误后再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追回。
本办法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责任编辑: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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