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述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述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及其行政机关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述,是学院在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由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及自费学生(中专部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并按正当程序提出申述;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述。
第二章 申述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述。
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被作为退学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述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 受理申述的机构是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述时,应当向受理申述的机构递交申述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述书应当明确下列内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复议小组,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复议小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八条 专门的申诉复议小组一般有五至七人组成,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四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本人签收;在学生宿舍或家庭留置决定书;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60天。
(责任编辑: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