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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2-02-22   作者:yangxiang   关注:

 

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杨冬权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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