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科学人才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培养人才、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引导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奖励先进、树立典型,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取消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四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成绩。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度内,国家奖金、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中学生只能获得一项奖学金。
第六条 本条例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高职)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七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负责人任主任、院学生工作处、院团委、教务处及各系等本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学院优秀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优秀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院性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全院性奖励获得者名单。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优秀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系部评审小组),由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九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奖学金
(一) 国家奖学金;
(二) 国家励志奖
(三) 国家助学金
(四) 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 特困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评定一下若干荣誉称号
(一) 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 优秀毕业生
4、 优秀共青团员
5、 优秀团干部
(二) 集体荣誉称号
1、先进班级;
2、优秀团支部;
3、文明寝室;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学生奖励评审程序为:在个人或班级申请的基础上,经系评审小组初评、推荐,并在全院公示,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院评审委员会通过。
第十二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三条 各系奖励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四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一) 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 有必修课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第十五条 各系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励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院评审会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此处理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奖励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学生处)